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8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九三、二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除戶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二件、債權明細報表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九三、二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