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90號聲請人 王伯元大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伯元為大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書、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呈送法院備查在案,經徵得王伯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另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審司字第19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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