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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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林銀桃
相 對 人 陳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
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
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
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次按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
,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
事法庭處理。本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
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
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
款、第125條所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準此,本件事件應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