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陳家程 即 陳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886元,及其中新臺幣263,075元,自
民國9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