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7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田宇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018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宇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宇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7、8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2、4、5至6、7至8所示部分,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3年10月、5年、1年4月、1年3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3千元確定,因其所犯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此部分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內容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田宇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竊盜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1月
⑵有期徒刑1年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
(共20罪)
⑶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6日
110年5月17日至110年7月22日
110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280、32261、34053、34894、35010、35045、37599號、111年度偵字第318、1398、3577、8482、10699、16857、156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9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2年5月3日撤銷緩刑確定)
111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68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5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5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5月
⑵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⑶有期徒刑1年
(共35罪)
有期徒刑3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共8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5月15日)至110年6月4日
110年3月30日至110年4月1日
110年3月23日至110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923、23592、23788、23858、23872、25125、26270、26286、26290、26392、26770、27776、27780、28447、28761、28763、30020、3131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8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5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5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15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5日
112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2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21號
(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千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5日
110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265、266、294、295、2386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6號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