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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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告 高尚美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被告 鄭金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
石芳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