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精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維宜
一、債務人精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精采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維宜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