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寶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若請求票款,應提出支票(票號:
CY0000000、CY0000000、CY0000000至CY0000000)13紙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支票(票號:CY0000000、CY0000000、CY0000000至CY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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