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榮棠
羅偉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男
楊語婕
一、債務人陳俊男應向債權人羅榮棠清償美金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俊男應向債權人羅榮棠清償人民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俊男應向債權人羅偉棠清償美金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語婕應向債權人羅偉棠清償美金肆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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