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5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氏莎麗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