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聲請人 李明中 聲請人 陳志成 相對人 林莊嬌妹 相對人 林永源 相對人 林家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反面觀之若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負擔者,當事人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即無庸再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51號確定,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案卷審查,兩造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7號於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其訴訟費用新台幣11,89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共同負擔,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顯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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