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28、34、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均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碩瑋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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