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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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長溢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相對人 蔚翔婷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存字第540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08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第一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HA0000000),並以94年度存字第54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