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債權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狀尾頁記載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之異議狀,究係對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抑或僅聲請退還聲請費?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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