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2(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96年4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高堂幼子需要撫養,請求准予交保云云。
三、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之聲請事由,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聲請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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