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柏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8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1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共7罪)、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4年7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3月1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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