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貴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國
鄭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189,333元(計算式如下:
2,696平方公尺×8,000元×1/3=7,189,3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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