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勝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文連 等四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