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張順安
李夜好 被告 何柏翰 上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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