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40號聲請人 陳茂盛 相對人 郭怡汶 關係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銘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債務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王銘健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7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6年
6月7日,並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王銘健於106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834萬元,清償日期為106年6月16日。詎債務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王銘健屆期即未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3
4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協議書、票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相對人雖就聲請人主張之借貸不予爭執,惟因系爭不動產屬於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資產,不能用以清償單一客戶之債務等語置辯。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是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即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
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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