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古慧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254,183元(其中計│101年3月20日│17.12│暨按月計付新臺幣256元│││息本金238,736元)│││之遲延違約金。│├─┼─────────┼─────────┼───┼───────────┤│2│439,605元(其中計│101年3月20日│11.18│暨按月計付新臺幣1,946│││息本金414,189元)│││元之遲延違約金。│├─┼─────────┼─────────┼───┼───────────┤│1│216,770元(其中計│101.4.18~104.8.31│19.5│----------------------│││息本金203,854元)├─────────┼───┼───────────┤│││104.9.1~清償日止│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