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李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88,180元(其中│104.10.14│9.99│暨按月計付新臺幣400元│││計息本金368,260│││之延遲違約金。│││元)││││├─┼────────┼─────────┼───┼───────────┤│2│81,911元(其中計│104.10.21│14.98│......................│││息本金73,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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