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669號、100年度偵字第3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佳聰業於民國100年6月12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21日彰檢 文溫 100助252字第31592號函檢送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司法院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