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2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福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追加起訴部分之就審期間不足法定期間,為維護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4時50分許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