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核第一審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所持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上訴人仍執原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至於駁回之理由,茲引用一審判決之理由(詳如附件)。
二、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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