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6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振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15,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7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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