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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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