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信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