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407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