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 昭林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游雅鈴 律師被告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昭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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