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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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7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
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代號3443A-9804-0
1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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