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654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振興 、陳**提起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陳**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104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記載被告陳**姓名之起訴狀暨繕本2份,並陳報至民國110年8月10日止對被告陳振興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逾期未補正被告陳**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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