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8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8045號債權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許國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呂昭昆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高雄市新興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