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請人乙OO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聲請人委任 李巧霞 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或由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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