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告 莊宥宜莊慧玲 被告 莊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被告應塗銷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3,100元(本院依職權查詢房屋現值,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函覆檢送系爭房屋107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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