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聲請人乙○○
17弄相對人甲○○
戊○○丙○○
之1號丁○○
43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主文欄:……,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理由欄:一、……。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主文欄:……,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理由欄:一、……。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130,000元未獲付款,」。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