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對與訴訟上之和解同一請求復為請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於同法第38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復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於聲請時併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婚字第18號和解筆錄影本,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補正釋明所附和解筆錄,究為訴訟上和解抑或訴訟外和解及是否經法院核定,債權人僅陳稱上開和解筆錄為訴訟上和解,是以債權人之聲請,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