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俊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沈俊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同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③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⑤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⑥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如附表所示各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13年1月5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8係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外,其餘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車手而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①有期徒刑1年3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2罪)③有期徒刑1年1月①有期徒刑1年4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③有期徒刑1年1月(3罪)犯罪日期111年1月1日①111年1月11日②111年1月7至10日、111年1月11日③111年1月11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01/07~111/01/11,應予補充)①111年2月15日②110年12月25日(2次)、110年12月27日、111年1月12日③110年12月21至25日、110年12月24至27日、110年12月26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12/21~111/02/15,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91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4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7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4月13日112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7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5月15日112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1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97號(編號2定刑1年7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95號(編號3定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5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③有期徒刑1年2月④有期徒刑1年1月(3罪)⑤有期徒刑1年(3罪)有期徒刑1年5月①有期徒刑1年6月②有期徒刑1年5月③有期徒刑1年4月④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犯罪日期①110年12月27日②110年12月23日③110年12月27日④110年12月23日(3次)⑤110年12月23至27日、110年12月27日(2次)(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12/23~110/12/27,應予補充)110年12月18日①110年12月26日②111年1月9日③111年1月6日④111年1月5至6日、111年1月9日、110年12月28日至111年1月2日、111年1月7至9日、110年12月30日(2次)、111年1月8日(4次)、111年1月10日(2次)(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12/26~111/01/10,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634號等雲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06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9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111年度訴字第680、70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等判決日期112年4月11日112年1月30日112年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111年度訴字第680、70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26日112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77號(編號4定刑2年2月)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52號(臺中地檢112執助1878)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02號(編號6定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①有期徒刑1年4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③有期徒刑1年1月(2罪)④有期徒刑1年(2罪)犯罪日期111年1月8日110年11月27日①111年1月12日②111年1月12日③111年1月13日、111年1月12日④111年1月13日、111年1月12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01/12~111/01/13,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05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91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2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46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等判決日期112年5月4日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46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3日112年7月6日112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不得易科、得社勞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13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8號(臺中地檢112執助2070)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30號(編號9定刑1年7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3罪)犯罪日期111年1月13日110年12月16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51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74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00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2日112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74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01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27號(編號11定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2執助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