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伍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壹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小包(分別為:驗前淨重零點零叁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叁;驗前淨重零點壹零叁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零壹;驗前淨重零點肆貳柒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肆貳伍;驗前淨重零點玖柒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玖 陸玖 )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95年9月2日高市警保大刑專字第0950006742號解送人犯報告書,移送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隨案移送查扣之不明粉末1小包、不明晶體4小包,分別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分別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5年9月2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3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144、145、146號檢驗報告各
1件附卷可稽(參95年度毒偵字第7159號卷第19頁、95年度毒偵緝字第565號卷第27-30頁),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又各該包裝袋因均與其內之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分別視同為第一、二級毒品,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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