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小琴書記官梁懿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貳個、注射針筒貳支、藥鏟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01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7號裁定令入臺灣臺中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並以90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迨戒治之成效經評定合格,繼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於停止戒治期間,因故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臺中戒治所執行殘餘戒治,於92年4月20日執行完畢;有期徒刑部分,因緩刑經撤銷而入監執行,並於93年2月2日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1月17日晚間某時點,在南投縣○○鎮○○路與芬草路口某處室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5年11月18日4時45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鎮○○路與芬草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27公克)、注射針筒2支及藥鏟1支,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梁懿慧法官黃小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