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69號債權人航空smart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