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陳明本件請求之本金何以超過貸款額度(新台幣30萬元),經本院民國97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