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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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素鈴
蔡永順 陳明宏 蘇樹欉陳嬌 黃進清 廖文正 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金興 公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原約定租金按承租土地面積,每坪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年度167公斤之第二期蓬萊稻穀收購價格之租金,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105年度2期作、106年第1期作公糧稻穀收購數量、價格、期限暨濕穀計價方式,輔導收購梗種(蓬萊)稻穀之價格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3元,依此計算,上訴人等各應繳納年租金如附表「現行年租金欄」所示,又被上訴人請求調整年租金為按土地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6計算,即如附表「調整後年租金欄」所示,二者差額為每年2,704,411元,參以兩造間就承租土地為不定期租賃關係,其存續期間推定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期間以10年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4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
┌──┬───┬─────┬────────────┬────────────┐│編號│承租人│承租土地面│現行年租金│調整後年租金││││積(平方公├─────┬──────┼──────┬─────┤│││尺)【A】│每坪租金(│租金金額(=A│每平方公尺租│租金金額│││││每公斤23元│×0.3025×B│金(起訴時之│(=A×C)│││││×167公斤│,元以下四捨│土地公告現值││││││)【B】│五入)│126,000元×││││││││6%)【C】││├──┼───┼─────┼─────┼──────┼──────┼─────┤│1│藍素鈴│22.69│3,841│26,364│7,560│171,536│├──┼───┼─────┼─────┼──────┼──────┼─────┤│2│蔡永順│58.00│3,841│67,390│7,560│438,480│├──┼───┼─────┼─────┼──────┼──────┼─────┤│3│陳明宏│71.00│3,841│82,495│7,560│536,760│├──┼───┼─────┼─────┼──────┼──────┼─────┤│4│ 蘇樹叢 │65.00│3,841│75,524│7,560│491,400│├──┼───┼─────┼─────┼──────┼──────┼─────┤│5│ 游陳嬌 │59.00│3,841│68,552│7,560│446,040│├──┼───┼─────┼─────┼──────┼──────┼─────┤│6│黃進清│81.00│3,841│94,114│7,560│612,360│├──┼───┼─────┼─────┼──────┼──────┼─────┤│7│廖文正│66.00│3,841│76,686│7,560│498,960│├──┴───┴─────┴─────┼──────┼──────┼─────┤│總計│491,125││3,1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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