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始終坦承犯行,且同案共犯均已到案,該詐欺集團已經瓦解,而聲請人素行良好,只因一時失控,偶罹刑典,應無再犯之虞,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而查,聲請人在本院審理時固坦承犯行,相關之調查、審理程序已經終結,聲請人並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在案(應執行刑,尚未確定),然本件係一有計畫之常業性詐欺集團,並未完全瓦解,而本案可以查考之被害人有五人之多,扣除未遭詐騙之二名被害人以外,其餘三名被害人受害之金額,均係以百萬計,聲請人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對聲請人而言,可謂本小利多,有相當誘因再度從事相同犯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何況聲請人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刑期不輕,如許聲請人交保在外,實難期聲請人能自動到庭接受後續審判甚至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逃亡之虞,故仍有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必要,尚不宜以具保代之,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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