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黃林錦霞 訴訟代理人 黃淑卿 被告 黃素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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