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正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4號再審原告德榮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淙漢 再審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22號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蕭明哲律師複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