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佑偉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華智傑選任辯護人 柯德維 律師
高振格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審結辯論、判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上訴後經發現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人 廖文榛 之部分漏未判決,茲因本案法院組織(合議庭)已變更,無從逕行補判,爰以現行法院組織(合議庭)裁定本案漏未判決部分,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鄭勝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