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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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8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吳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柏毅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29,666元正未給付,其中28,787元為本金;8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柏毅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29,897元正未給付,其中28,999元為本金;8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柏毅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184,082元正未給付,其中179,466元為本金;4,31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吳柏毅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29,247元正未給付,其中28,561元為本金;6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吳柏毅於民國112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1,626,222元正未給付,其中1,601,017元為本金;24,90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吳柏毅於民國110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1,024,631元正未給付,其中990,195元為本金;33,64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787元吳柏毅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999元吳柏毅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79466元吳柏毅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8561元吳柏毅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0000000元吳柏毅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990195元吳柏毅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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