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均翰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均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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