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93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由代理人聲請支付命令,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列有代理人丙○○,惟未出具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欠缺,經本院民國98年3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顯難認為合法,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